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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首次因《物权法》成被告
2007-10-31 09:14:03  作者:lywtdjp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电信首次因《物权法》成被告
    10月30日上午,被称作《物权法》实施后的“电信基站第一案”在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业界人士相信,此案的判决结果将众多的电信设施进小区纠纷产生标志性影响。
  原告称为公益拒绝和解

  一直在忙于此桩诉讼的是南京市民蔡剑华,其父亲,也就是本案的原告,拥有的南京市下关区东井一村111幢30号楼一套房屋的所有权。
 
   因为在该栋楼房楼顶安装了小灵通天线,中国电信南京分公司成为了本案的被告。

 原告在起诉书中诉称:“我于多年前即发现被告未经本楼住户同意擅自在原告的楼顶上安装了小灵通天线,经多次交涉要求拆除,被告均置之不理。”

  在起诉书中,原告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表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用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开庭前一天的10月29日,蔡剑华表示,正是因为看到了《物权法》正式生效,所以才做出了起诉的决定。蔡剑华透露说,南京电信方面曾私下表达了和解的愿望,但自己诉讼的目的就是要电信拆除基站,是为了公益的目的才这么做的,因此拒绝和解。

  本报试图向南京电信了解此案的情况并求证蔡剑华的说法,未获正面回复。

  蔡剑华并不避讳自己是一个爱打官司的人,2006年10月12日,他曾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南京市物价局批准中山陵园管理局合并出售中山陵园风景区内独立的公园和景点门票,此次诉讼以蔡剑华败诉而告终。

  “这次我也做好了败诉的准备,但我会一直把这个官司打下去。”蔡剑华表示。

  基站建设是否经过业主同意成关键

  “如果小灵通基站的修建事前未经过业主的同意,那么此案胜诉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电信法律专家,中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邹振东律师则对搜狐IT分析说。

  在《物权法》10月1日刚生效之时,邹振东就曾向搜狐IT指出,从英国美国香港等成熟市场的经验看,物权法的完善和物权相关意识的增强将大大电信建设增加成本。邹振东表示,基站涉及小区所有业主的共同利益的问题。小区中个别人要求建设,其他人不同意时,只能按照物权法规则,按照物业条例的程序决定。那就是物业业主大会2/3决议通过。

  “如果获得了2/3业主的同意,少数人不同意的人想提起诉讼,胜诉的可能性则很小。”邹振东说。而蔡剑华则肯定地表示,当初电信修建小灵通基站并未经过业主同意,只是跟居委会签订了一个协议。对此,邹正东则认为,居委会无法代表业主。

  专家呼吁清晰界定产权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环保,物业权益等各种原因,运营商和小区居民就电信设施进小区产生纠纷。部分城市正在进行TD-SCDMA商用规模试验网络建设就多次遭遇选址问题。TD-SCDMA联盟秘书长杨骅曾多次表示,目前TD网络建设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基站选址。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去看,要避免运营商和业主之间的纠纷,首先要对产权作出清晰的界定, 至于产权最终归于运营商, 抑或归于业主,反而不重要,最忌是模棱两可。”香港特别行政区电讯管理局高级经济顾问冯志豪向搜狐IT建议。

  据冯志豪介绍,香港的情况很特别,法律规定, 固网的小区发展权归于运营商, 但移动的发展权却归于业主,背后原因可能是鉴于移动基站的地点在有限范围内是可以选择, 但固网要拉线到户却没有选择。因此, 移动运营商要向业主付租金,固网运营商则不用。

  “只要产权搞清楚了,双方就有了谈判的基础,补偿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否则,一切的争执都是无谓的。”冯志豪说。
 


本文引用地址:http://19005.com/gscp/2007/1031/content_1137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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